东莞: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 附全市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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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市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松山湖、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的排污单位应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东莞”不懈努力!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6日
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